基因治疗小圆桌:我国基因治疗药物监管制度简介
Science & Technology
近年来,基因治疗领域快速发展,基因治疗药物(gene therapy drugs,GTDs)也在研发上取得了巨大进展,为罕见病、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等治疗带来了新的希望。截至2024年1月,全球已有 54 款基因治疗药物获批上市(DNA疫苗和mRNA疫苗不计入在内)。尽管GTDs应用潜能巨大,但因其研发技术含量高、制造工艺复杂、质量控制严格、个体化程度高、贮存和运输条件苛刻等问题,使得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存在诸多未知的风险,例如,用作基因治疗载体的腺相关病毒(adeno-associated virus,AAV)被发现高剂量注射后可能具有毒性,这给GTDs的监管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针对我国 GTDs的监管制度进行简介。
我国 GTDs 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
我国GTDs的监管主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成。前者主要负责GTDs的安全性、有效性审查和临床试验审批;后者则负责监管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和药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的临床应用环节;医疗部门的伦理委员会则负责对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进行保护,确保研究者的具体实施过程符合伦理规范,避免非产品本身问题造成的安全性风险。
2.监管依据
2020年来,NMPA的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陆续发布了多部GTDs的研究指导原则,反映出我国对GTDs的监管日渐重视,特别是2021年12月发布的2个指导原则分别从长期随访临床研究和非临床研究层面对GTDs相关研究的规范性进行了指导,也为降低GTDs的不良事件发生风险、获取GTDs 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积累GTDs研发和监管经验提供了依据。2023-2024 年,CDE发表的相关指导原则主要集中在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特别是罕见病GTDs,这显示出国家罕见病GTDs上市的关注和支持。
3.上市监管
NMPA是我国基因治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基因治疗行业进行全面监管,其中GTDs由CDE负责审批。CDE主要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产品上市申请、补充上市信息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为了激励医药企业研发创新药物的积极性,2020年,NMPA在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加快药品上市注册的4个特殊通道-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除特别审批程序外,GTDs均可通过其他3个特殊通道进行申请,这极大地提高GTDs类新药的上市审批效率。另外,在药品研发和上市过程中,CDE等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给予申请人一定程度的技术交流指导,以缩短审批时限,优先满足患者未被满足的临床用药需求。申请人可以在药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在药品上市的任何阶段与药品监督部门就重大问题开展技术交流。
我国GTDs监管建议
目前,我国对GTDs的监管依据仅包括法律和指导原则两个层级,从整体来看,监管体系存在着监管依据层次不够细致、监管内容不够成熟明确、监管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还不够清晰等问题。在GTDs的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在GTDs药物上市过程中,我国也尚未建立Pre-meeting IND等专家咨询、指导制度等。
因此,建议我国GTDs监管建立完善GTDs的风险管理,组建GTDs专家技术团队,成立专门监管GTDs的咨询委员会,加强国际沟通和交流,完善我国GTDs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部门,加大监管和鼓励创新的力度,从而推动我国基因治疗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临床研究。
关于我们
南京贝思奥 (BIONCE)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公司致力于基于重组病毒的基因治疗药物的研发、生产与质量控制,并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临床基因治疗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眼科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打造基因治疗技术研发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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